案情简介
黄先生与谢女士2012年结婚,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手写约定:“双方婚后无共有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双方签字并按了手印。
多年后,黄先生在另一起官司中发现,谢女士名下账户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先后存入10万、8万、5万,共计23万元。他认为谢女士离婚时隐瞒了这笔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一半并支付利息。
谢女士辩称,这23万全部来源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存取流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民政局备案,手写条款加按手印,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黄先生主张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谢女士名下存款与黄先生无关,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广州中院维持原判。法院指出:签协议时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黄先生未能举证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案涉23万不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协议已经处理完毕,结果就是各归各。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法民一庭在《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里的权威观点,核心意思分三点:
第一,离婚协议里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其他财产归男方/女方所有”这类概括性条款,不能一刀切地理解为“所有没列明的财产都归对方”。
第二,怎么判断?看财产价值。如果争议财产价值不大,或者在整个夫妻共同财产里占比很小,法院通常会认为它也属于“概括性约定”的范围,日后翻账想推翻不会被支持。
第三,如果财产价值较大,那情况就不一样了。这么大一笔财产,离婚时没明确列出来分割,不符合常理。这时候,只要一方能证明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协议没列明,就应由主张“这笔钱已经包含在概括性约定里”的那一方去举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