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如何确定
第一,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优先。开工通知(或称开工令)是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指令其开始施工的正式书面文件。司法解释将其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即“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合同履行中正式意思表示的尊重。
第二,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补充。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存在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默许,在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之前就已进场进行施工准备甚至主体施工的情况。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此规则的法理在于,当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书面约定时,法律应优先保护基于实际履行所形成的新的合意与事实状态。
第三,综合各类证据进行最终认定。在前两种情形均无法适用,即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进场日期时,法院将进入综合认定阶段。
二、既无开工通知,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法院会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优先参考四类核心书证:一是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开工时间,此类文件通常经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确认,证明力较高;二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开工时间,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三是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日志、工程例会纪要,此类文件能够客观反映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展,是认定施工启动时间的关键证据;四是承包人的工程报验资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文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凭证等,能够佐证承包人实际开展施工的时间。同时,法院会同步审查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时间,若相关书证载明的开工日期早于开工条件具备时间的,仍会以实际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准。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