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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中我国法院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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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0:44:20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普遍管辖中我国法院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主要是指在我国领域外犯了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而进入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所实施的罪行。即便是犯罪人实施了上述公约所规定的犯罪,但我国若要行使刑事管辖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对没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

  (2)必须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果我国对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则对此就不承担义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凡是没有声明保留的,都属于我国所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本条所说的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侦查、起诉、审判权。

  (3)犯罪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抓获,或者通过引渡措施被引渡到我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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