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保护管辖原则实现的条件
(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也就是适用保护管辖权的对象。根据《刑法》第8条之规定,应当是外国人。本条所称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它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外国人并不是指外国公民,而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所有人。只要实施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我国公民利益的行为人不具有中国国籍,就存在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可能性。
(2)犯罪的性质或范围。犯罪的性质或范围也就是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于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于被害人是谁的犯罪。根据《刑法》第8条之规定,保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上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种犯罪;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一些犯罪。
(3)刑度条件。刑度条件是要说明适用保护原则所需的刑罚的最低限度,也即是犯罪的严重程度。根据《刑法》第8条之规定,外国人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可以适用保护管辖原则。这是从犯罪的最低法定刑的高低的角度,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最低法定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为重罪。
(4)例外条件。例外条件就是不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情形。根据《刑法》第8条但书的规定,外国人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是说,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欲想根据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除了主体条件、犯罪性质条件、刑度条件之外,还要求这种行为在犯罪地国必须是犯罪行为。这类似于引渡原则中双重犯罪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