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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期超过定残日,定残日后的误工费还能支持吗?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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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10:37:45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追尾撞在原告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原告谢某多发肋骨骨折等部位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谢某无责任,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入院治疗。经鉴定所鉴定,原告谢某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后原、被告因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车辆保险公司按照鉴定意见赔偿其损失。张某辩称,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伤残等级无异议,但是原告主张误工费时间过长,误工时间可按照定残前一日计算,其他合理合法的损失愿意在交强险、商业险承保范围内予以承担。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告的误工期是计算到定残前一日还是按照鉴定意见计算?

  原告的误工期虽经鉴定为180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可以看出,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期仅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天。受害人定残后得到的残疾赔偿金亦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定残后不再存在误工费,故判决原告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57天。

  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十分常见,司法鉴定意见往往作为案件裁判结论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类型,法官采用时要全面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本案中,在受害人存在伤残的情况下,法律已明确规定误工时间不能超出定残日,此时误工费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于当事人主张超出定残日的误工费,考虑到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一种定型化的误工损失赔偿,在法院已经确定残疾赔偿赔偿金时,当事人再要求对定残日后的误工费的赔偿,属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重复计算,不应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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