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时要约不可撤销,是基于要约人自愿放弃其撤销要约的机会,给予受要约人慢慢考虑的时间。从受要约人的角度,即使要约人并无放弃要约撤销机会的意愿,但外观上让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在受要约人基于此种信赖而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时,要约人也不可撤销要约。
所谓“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指要约在外观上异于普通的、可任意撤销的要约,足以使受要约人产生更多信赖。具体而言,可有两种情形:一为要约人未在要约中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要约人以其行为表达(即以默示的方式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意思;二为要约人既未在要约中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也未以默示的方式表达出要约不可撤销的意思,但要约人有其他特殊情形使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人不会撤销要约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