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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简易合并程序的适用边界与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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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10:48:08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引入的简易合并程序为集团内部重组提供了高效路径,但实务操作中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与债权人保护边界。该程序仅适用于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子公司之间,或受同一母公司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且无需经过复杂的股东会决议与债权人清偿程序,但必须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实务中的核心风险在于债权人的异议权行使,虽然简易合并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未能妥善处理异议,合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面临撤销风险。对于交叉持股情形下的合并,需特别注意持股比例的计算是否包含间接持股与一致行动人持股,若因计算错误导致不符合简易合并条件,整个合并程序可能归于无效。合规路径上,建议集团在实施简易合并前进行全面的债权债务梳理,对大额债权人提前进行一对一沟通并签署债务承继确认书,在公告内容中明确载明债权人异议的行使方式与期限,同时保留完整的通知送达凭证与公告截图,以备未来可能的债权人挑战。若债权人提出合理异议,应及时通过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等方式化解争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并后的法律状态不稳定,影响集团整体的融资与经营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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