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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绩效为零,公司能否免发绩效工资?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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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0:56:01

任冠恒

任冠恒 律师

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顾: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引发的争议

  孙某于2016年4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商务经理,其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与绩效工资(后调整为2500元)构成。2017年10月,孙某开始休产假,依法享有208天产假。在其产假期间,公司仅按6000元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支付绩效工资,理由是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绩效为0。

  2018年5月,孙某产假期满返岗。同年7月,公司以其存在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孙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二、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三期”降低工资标准

  本案经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以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告终。两级法院在核心争议焦点上观点一致,均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1.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

  一审法院明确指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孙某休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包含绩效工资),公司在产假期间仅按6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属于降低其工资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女职工的工资构成包含绩效工资的,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除绩效工资。因此,公司应补足孙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5000元。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对于公司主张的孙某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从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其中一项失误所涉金额仅为3510元,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损害”。因此,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经核算,公司需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00元。

  三、律师评析:产假期间绩效工资支付的法律逻辑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绩效工资是否应予以发放。对此,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解析:

  1.“不得降低工资”是强制性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即女职工在休假前正常出勤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固定或常规性收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单方面剔除绩效工资,直接导致其实际所得低于休假前水平,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2.“绩效为0”不等于“绩效工资为0”

  用人单位常以“未提供劳动,无绩效产出”为由,主张产假期间绩效工资为零。这一观点混淆了“绩效工资”的性质。在许多用人单位的薪酬结构中,绩效工资虽然名为“绩效”,但实为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或属于女职工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即可稳定获得的常规性收入。女职工休产假是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利,系因法定事由未能提供劳动,而非因个人原因旷工或失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将产假视为劳动者未达到绩效目标,进而剥夺其获得该部分工资的权利。

  3.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女职工基本权益

  国家设立产假制度,旨在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照顾新生儿的生理需求,并维护其劳动权益。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大幅降低薪酬待遇,将直接动摇产假制度的经济基础,使女职工在休假期间面临生活质量的显著下降,这与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四、结语与建议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其休假前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未提供劳动、绩效为零等理由,扣除或降低其绩效工资等固定薪酬组成部分。本案的判决结果清晰地传递了司法实践对女职工“三期”权益严格保护的立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以此案为鉴,完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区分绩效工资中与出勤、业绩挂钩的浮动部分与保障性的固定部分。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其工资待遇,避免因不合规操作引发劳动争议,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素材来源:(2019)粤03民终29214号

引用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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