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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与羁押程序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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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10:45:27

陈侃

陈侃 律师

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

  导读: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程序,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一、逮捕的法定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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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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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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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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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法定程序

  1.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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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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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执行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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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逮捕后的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羁押期限的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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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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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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