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现主张返还,该类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将拖欠的养老保险和滞纳金以现金的形式交至单位,由单位补缴养老保险,一种是劳动者自行补缴。上述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应当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和滞纳金,那么上述两种情况下案由是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或者社会保险纠纷?
个人意见:不当得利纠纷。
理由:用人单位应将养老保险费用交于指定机构,但劳动者已经代其缴纳,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缴纳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补缴的问题。很显然,用人单位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劳动者也不应负担其不应负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取得了对用人单位的债权请求权,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己代为缴纳的本属于用人单位负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将案件性质确定为债权债务纠纷。职工垫付社保费要求返还,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之债。
回复意见: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回复人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认定为劳动争议更为适当。回复人:谢爱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回复时间:2024-06-03 07:29:20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