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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二)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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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1:37:35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二、抽逃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以其抽逃出资为限,赔偿因抽逃出资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以其抽逃出资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①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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