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涉及债权人何时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何时应当履行、债务人于何时起陷入履行迟延等问题。
履行期限直接决定了债务人应于何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于何时获得给付,并相应地影响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制度的适用,又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在债务设有担保的场合又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或担保物权的行使有重要影响。因此,履行期限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在合同中宜予约定。合同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加以确定,第511条第4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外,履行期限与合同附终止期限不同。合同附终止期限应适用《民法典》第160条有关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规定。履行期限与继续性合同的合同期限(如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保管合同的保管期限)也不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