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给付而应支付的对价。合同对于价款或报酬的约定,可以使用具体的数字,可以使用某种计算公式,也可以指向某种价格标杆。
在约定价款或报酬时,除约定数字、计算公式或价格标杆外,宜明确约定计价货币和计价单位。未明确约定计价货币的,一般应解释为合同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参照《民法典》第514条);未明确约定计价单位的,一般应解释为相应货币的基本单位。
价款或报酬仅适用于有偿合同。对于无偿合同而言,一方从对方处获得给付,但不需要支付价款或报酬。因而,在合同对价款或报酬未作约定时,应根据合同对此未作约定的事实并结合合同的目的和相关条款进行合同解释,以确定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若经合同解释确定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合同对价款或报酬未作约定的,可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加以确定。第511条第2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可见,第511条第2项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进行补充的依据在于市场价格(例外情况下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因而,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或服务存在公开竞争市场,有可资参照的市场价格的,才有按照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补充的可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