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需要为其他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编者对法释〔2019〕19号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供实践中参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五十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2019)最高法知民终1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认为:“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在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本案中,CJ株式会社在原审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由法定赔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提升至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而且,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已经给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对于提高后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了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对此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分众晶视公司与分众信息公司的上述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最高法民终34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本案情况看,刘宗俊一审庭审中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并未增加中瑞公司答辩和举证的负担。况且,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中瑞公司对于刘宗俊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也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未就刘宗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损害中瑞公司的诉讼权利。此外,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中瑞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2020)最高法民再35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裁判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漆维明在一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4711000元和利息649000元”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560000元、利息2250106元,共计5810106元;2.判令被告以3560000元为基数从本案开庭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上述申请书载明的内容,漆维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仅对其诉请的本金和利息数额作出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了明确。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漆维明是否补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并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漆维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龙申公司关于原审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有瑕疵,但结合龙申公司参与一、二审庭审并发表辩论意见、提交代理意见的事实,并未影响龙申公司的辩论权,龙申公司主张本案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不能成立。综上,龙申公司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