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是合同中常见的两种责任约定方式,二者在性质、功能、适用规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以下是主要区别:
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双向担保性。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是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违约赔偿,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主要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同时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通常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交付,且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无需预先交付。
数额限制不同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适用规则不同
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功能侧重不同
定金:侧重于担保合同的履行,通过定金的得失对双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金:侧重于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时通过违约金的支付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秩序。
是否并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