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住人按什么比例缴纳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具体缴纳比例,国家层面未统一规定,需依据地方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确定。具体如下:
地方有明确减免政策:部分地区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通常要求房屋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且业主需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水、电、气零使用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双方确认后可享受优惠。例如山东规定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前期物业费最高可按60%缴纳;江苏镇江规定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按70%缴纳;河北石家庄规定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按20%缴纳。
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若地方未出台相关减免政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减免物业费以合同约定为优先依据。如果收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写了空置房减免比例,则按合同执行;若合同未约定空置减免条款,业主一般需按合同约定的全额标准缴纳物业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