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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不必然免除工程质量的证明责任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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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10:12:52

高赟

高赟 律师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建设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保温涂料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某建筑公司分包施工保温涂料工程,质保期5年,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021年12月,某建设公司发函告知某建筑公司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验收不合格。2022年5月,案涉楼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给付工程欠款,某建设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楼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案涉保温建筑材料的关键在于燃烧性能等级须达到相应防火等级要求,某建设公司先行委托第三方检测,结论显示材料阻燃性不合格,并以此申请对案涉工程板线条、装饰柱是否达到约定的B1级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保温防火材料涉及公共安全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故对某建设公司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鉴定意见显示所检板材的燃烧性能符合B1级。据此,某建设公司有关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又启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案例。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初步证据,但如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司法裁判不能固守“验收合格即无可置疑”,应当强化质量观念,必要时通过鉴定程序查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保障“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本案对强化工程质量保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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