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引用法条
国家发展规划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