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应当将审议意见交由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引用法条
国家发展规划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