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借名登记情形下权利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胜诉率持续走低,实务操作需在证据组织上实现"权属真实"与"外观主义"的突破。核心举证应围绕"借名合意的真实性"展开,仅有书面借名协议不足以对抗执行,需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需证明资金来源为实际出资人而非出名人)、装修投入票据、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的占有使用证据链。特别注意避免资金混同,实务中常见败诉原因系购房款通过出名人账户支付或无法区分借名购房资金与往来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备注、借款协议等方式固化资金性质。权利保护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需在法院查封前即已实际占有房屋,查封后入住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占有事实应通过交接手续、水电燃气开户、社区居住证明等客观证据固定。对抗申请执行人的"信赖利益"时,应重点阐述未过户的正当理由,如限购政策、贷款资格限制等客观障碍,避免将规避限购、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作为借名理由。诉讼策略上建议同步提起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但需注意确权判决不得对抗已完成的执行程序,实务中更可行的路径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直接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解除查封,同时关注申请执行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的审查标准,降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举证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