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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赠与非婚生子200万购房款 配偶能否主张返还全部?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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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6:03:06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某甲与程某丙系1996年登记结婚的夫妻,二人育有婚生子程某己。2023年5月程某丙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程某甲、婚生子程某己、母亲王某,以及2018年与方某甲婚外生育的非婚生子程某乙(经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

  2019年8月6日,程某丙在与程某甲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分四次向黄山东方某有限公司转账200万元,以程某乙名义购置屯溪区某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程某乙名下,该行为事前未征得程某甲同意,事后也未获得其追认。

  程某甲认为程某丙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程某乙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程某乙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另查明,程某丙去世后留有约5000万元遗产,其生前曾向方某甲转账,程某甲此前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已判决方某甲返还程某甲121.1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均确认以下核心事实与裁判观点:1.案涉200万元购房款系程某丙与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2.程某丙作为程某乙的生父,负有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为其购置房产提供生活保障属于履行抚养义务的范畴,其处分自身财产份额赠与程某乙的行为合法有效;

  3.程某丙处分属于程某甲的财产份额时,未征得程某甲同意,该部分处分行为无效,程某乙因此获得该部分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4.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非婚生子程某甲的财产权益,一审法院酌定程某乙返还程某甲购房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5.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程某甲、程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程某甲、程某乙各负担16300元。

  律师说法

  1.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200万元购房款属于大额共同财产,程某丙擅自处分的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畴,未经配偶同意的部分自始无效。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保护:《民法典》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生父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抚养义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居住、教育等保障。本案中法院认定程某丙为程某乙购置房产的行为系履行抚养义务,其处分自身财产份额的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予保护。

  3.不当得利的构成与责任承担: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本案中,程某乙因程某丙的无效处分行为获得了属于程某甲的100万元财产利益,该获利无法律依据,且造成程某甲的财产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返还责任。

  4.利益平衡的裁判逻辑:法院在审理中兼顾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既否定了一方擅自处分配偶共同财产的行为,又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抚养权益,并非简单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有效或无效,而是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划分效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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