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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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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3:31:49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专属管辖”是个特定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指定地方的法院管辖,具体为下列三种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别在于,专门管辖在法院的设立、管辖的依据、甚至诉讼程序(海事诉讼)都是特别设立或规定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地域特殊性;而专属管辖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没有特殊区别,管辖的法律依据也是民事诉讼法。但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和冲突,因此如果产生管辖权冲突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以及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看,应由专门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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