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个特定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指定地方的法院管辖,具体为下列三种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别在于,专门管辖在法院的设立、管辖的依据、甚至诉讼程序(海事诉讼)都是特别设立或规定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地域特殊性;而专属管辖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没有特殊区别,管辖的法律依据也是民事诉讼法。但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和冲突,因此如果产生管辖权冲突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以及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看,应由专门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