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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法院应如何进行分割?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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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12:30:29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在审理中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在死者近亲属中平均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请问:以上哪种观点正确?答: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第三种意见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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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文章标题::林文进诉陈素英共有纠纷案——死亡赔偿金之分配

  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根据“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应综合考虑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感情亲疏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权利人和分配规则,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尽了主要的抚养(扶养)义务等。一是权利人的确定,一般可参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同时对非同一顺位的其他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人,亦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是否为权利人。本案中,受害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其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受害人生前仅与其母亲共同生活,故可确定原、被告为讼争赔偿款的权利人参与分配。二是分配规则,虽司法解释是按“继承丧失说”确定损失的,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在分配时不适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均等分配的原则,而应根据前述原则,根据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各自应得的份额。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父母离异后,由被告即受害人母亲直接抚养受害人并随其共同生活,而作为原告的父亲曾有前科被限制人身自由,亦无法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抚养义务,足以认定被告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度、感情亲疏度、经济依赖度远高于原告,据此酌定3∶7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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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30日文章标题:接外孙遇车祸身亡,67万赔偿当归谁?作者:顾建兵,吴振宇,韩敏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指死亡赔偿金在数个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这也是死亡赔偿金处分的最终结果,最能体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目的与分配正义。若死者或者有权分配主体就分配问题达成了具体的意思表示,则依据该意思表示;在未有明确的分配意思表示甚至因为分配问题诉至法院时,则由法官进行裁判。实践中,法官在裁量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时,应当综合考量主观情感因素与客观经济依赖关系,按照分配主体与死者生前的亲疏远近状况进行调整,即若某一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较为亲近、经济依赖关系较大,则应当多分,反之应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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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来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实务中,死亡赔偿金在予以分配时,首先应当考虑各权利主体之间有无相关协议,有协议自然按照协议进行分配,无协议时则需要按照各权利主体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以及是否是未成年人等因素适当分割,而不是等额分配。之所以考虑亲疏远近、紧密程度等因素,是因为与死者生前生活关系越紧密者,经济上依赖越强者,遭受的损失就越大,遂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能平均分割,而是应当着重考察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来确定不同赔偿权利人所应分得的数额。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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