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是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故需要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认知水平,根据被侵权人本人对诊疗行为及其结果的分析鉴别能力来判断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由于医疗行为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活动,普通民众无法确认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行为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检查后,发现损害结果的产生并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