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需遵循以下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若属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可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同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据此受理。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进行审查。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