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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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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3:38:09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3日,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房源为某某小区***号楼***,定金20 000元,面积76.57平方米,并对客户信息、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约定。购房认购书同时约定,1.经双方约定,客户签订本协议后应于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签订本协议7日内客户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退,房源不予保留;3.签订购房合同时,全款客户应支付全部房款,……。同时由原告、被告方置业顾问、销售经理及财务人员均签字的合同签约单对房号、建筑面积、单价、房屋总价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购房认购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 000元;2022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57 678元;2022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6万元,上述款项共计637 678元。后原、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购房款637 678元;2.被告赔偿利息损失9565元(637 678元*1.5%一年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关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原告主张系因房屋面积、公摊比例及交房时间三方面合同内容与之前销售人员介绍的不一致。被告对原告所述均不予认可,并主张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购房认购书的约定是一致的,系原告方原因不愿继续履行购房认购书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系原告违约在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购房认购书、合同签约单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637 6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565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焦点一,因案涉购房认购书及合同签约单仅对所售商品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约定,而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办理产权登记事宜、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明确约定,因此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结合购房认购书中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表述,因此案涉购房认购书、合同签约单系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焦点二,依据购房认购书的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负有在将来的一定期限(7日)内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预约推进到本约的义务。现双方未按购房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明确表示不想购买涉案房屋,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认购书关于“签订本协议7日内客户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退,房源不予保留”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占有原告除定金20 000元之外的购房款,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对其关于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系房屋面积、公摊比例及交房时间三方面合同内容与之前销售人员介绍的不一致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9565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购房款617 678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预约合同的正确认定与处理问题。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预约合同,比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谅解备忘录、缔约纪要、临时协议等。对于此类预约,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其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厘清预约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系指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合同,预约签订后,当事人负有在一定期限内缔结本约之义务。预约合同是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洽谈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与约定,签订于本约成立之前。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标的须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即为订立本约合同。司法实践中判断当事人之间系预约合同关系还是本约合同关系,不能仅根据协议名称或者单凭一份协议予以简单认定,而应当综合审查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后续为签订新合同进行的磋商乃至履行行为等客观事实,从中分析与探寻当事人是否有在将来另行签订新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据此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将认购书等预约合同认定为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