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类型。
一是一般保证责任。当主合同出现纠纷,且未经审判或者仲裁程序,同时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无法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要求。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穷尽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手段,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站出来履行保证义务。
二是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情形,债权人就有了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事先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需要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责。
在确定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具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时,关键在于依据主债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主债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执行。然而,如果主债务合同中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注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担保人需要按照连带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相对更重,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