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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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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17:16:03

倪明

倪明 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即使其在招膊过程中也会要求劳动者回答、说明某些问题或者事实情况,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用人单位的这些要求是毫无意义的。不论劳动者所作出的说明是否属实,在一般情况下均与订立劳动合同、匹配工作岗位要求毫不相关,因为该工作岗位根本没有录用条件限制,除非法律对该工作岗位有特殊要求。对此问题,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任职条件的,如某些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某些行业对劳动者的身体情况有一定要求的,劳动者未如实履行说明义务(此时的说明义务即为特殊的主动说明义务),不具备任职条件的,应认定为劳动者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任职条件的,劳动者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一般性说明义务的,不管劳动者在日后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均不宜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涉及上文所讨论的劳动合同本质要素的“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要求时,劳动者未尽到主动说明义务,致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均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