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到的证据需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要经过质证等,才有可能被法庭采纳。具体如下:
合法性:证据来源与收集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也不能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途径获取证据。特定类型的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如境外证据须经过公证认证,电子证据需出示原始载体等。提供证据的人或者机构须具备合法资格,如证人需具备作证能力,鉴定结论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真实性:证据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没有经过篡改。书证、物证等应尽量提供原件,复印件或者复制品需有其他证据佐证。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庭可能会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是否存在剪辑、修改痕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还可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来确认。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逻辑联系,能证明或否定案件的关键点。证据要针对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避免提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否则可能干扰法官判断,甚至降低己方可信度。
其他条件:证据通常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才可能被采纳。此外,某些特定证据可能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需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才更易被采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