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具体流程如下:
封存启动:人民法院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后,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送达同级公安机关。
记录封存: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送达的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刑事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查询管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等,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解除封存:若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或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以及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此外,犯罪记录封存决定机关在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应当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释明该制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若存在应当封存而未封存等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