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中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需注意: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公司负责人、采购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销售人员、仓库管理员)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明知”销售的是假冒商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明知”不仅指行为人明确知道所售商品是假货,还包括“应当知道”(即根据客观事实推定其明知),司法实践中不以行为人自我辩解为唯一依据,而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