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两原告系网络游戏《Mobile Legends:Bang Bang》的共同著作权人,该游戏在东南亚各国、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运营,未在我国大陆地区运营。证据显示,两被告在其经营的腾讯模拟器网站首页将原告游戏列为可支持游戏及热门游戏,并可下载腾讯模拟器软件;点击原告游戏的下载图标后,下载到两被告为原告游戏制作的“MLBB游戏安装器”文件,该文件使用了MLBB游戏的名称和图标,并标示发行商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点击运行后,在模拟器软件中开始下载原告游戏客户端,用户可通过腾讯模拟器软件在原告提供游戏运营的国家和地区运行游戏,腾讯模拟器软件界面首页的推荐游戏处有原告游戏图标。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将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作品存储至腾讯服务器后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侵害了两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游戏启动运行时画面显示了与原告游戏正常运行时相同的原告标识,该署名方式符合公众的认知习惯,未侵害两原告的署名权。用户点击模拟器网站首页的可支持游戏或热门游戏下载链接下载的是两被告制作的可用于下载原告游戏客户端的安装器文件,且将该文件的发行商标示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系MLBB游戏的授权发行商,构成不正当竞争。仅凭现有证据,尚难以认定两被告实施了干扰原告游戏充值的行为。两被诉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剥夺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或造成混淆误认等情形,也无证据证明腾讯手游模拟器破坏了原告游戏的公平性、平衡性,模拟器运行原告游戏的行为并未损害两原告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本判决对手游模拟器这一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的解析,指出了手游模拟器经营中的正当行为界限。法院指出,手游模拟器使得用户可在电脑上打开本需要通过手机运行的手游,满足了部分游戏用户的需求,也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手游的运行端口,与手游产业存在互相促进、协同发展的关系。本案判决有利于该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