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基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以多种形式来实现个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展示强势、无事生非、煽动闹事等不良意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设立了流氓罪,包含了多种带有流氓性质的行为,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取消了笼统的流氓罪,将其中包含的行为分别单独定罪,寻衅滋事罪就是其中一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2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将本罪的最高刑提高到了10年有期徒刑,并且在第1款第2项行为方式中增加了“恐吓他人”。2013年7月,“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对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标准进行了细化。2013年9月,“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讲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涉及网络寻衅滋事的内容,明确了在网络空间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同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