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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可能涉嫌的赔偿责任以及责任保险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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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10:40:36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一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影子董事、影子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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