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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债权债务

907浏览

2025-12-08 11:02:05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常常因借贷、买卖、劳务等各种原因收到欠条,但受限于欠条出具人的文化水平、债权人使用别名等因素,往往存在欠条所载姓名与实际姓名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如何证明“我”是“我”,欠款还能否追回?

  下面让我们来一起来看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12月,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张某,为其提供打井劳务,后经结算,被告张某于2024年1月向原告王某出具书面欠款凭证一份,载明“今欠倩倩工资7850元”,由被告张某签字确认并载明其身份证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850元。

  法院审理

  案涉书面欠款凭证所载“倩倩”,虽与原告户籍姓名“黔黔”并不一致,但系同音字,被告作为一般农村居民,作此简易化书写亦符合常理,且原告作为书面欠款凭证原件的实际持有者,其诉称“倩倩”即是其本人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且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明确向其告知原告所诉事由的情况下,其始终未就欠款事实提出异议,亦是对上述所确认事实的佐证。故,法院对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7850元。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存有争议或疑点的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事实具备高度可能性即可,同时需结合在案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审查判定。在此亦提醒广大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务求规范、完整,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风险,当面对诸如案例情形时,要积极主动行使个人权利,切忌因“笔误”而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同时要注意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使案件事实的成立具备“高度可能”。

引用法条

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名字错误不必然导致无效,关键看是否能识别主体与真实意思。 2.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按词句结合条款、性质、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含义,可据此解释名字错误不影响债权归属。 3.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交付凭证可佐证借贷事实。 4.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等,对方可请求支付,真实债务不因姓名瑕疵免除履行义务。 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审判人员按法定程序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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