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因事故类型而异。具体如下:
简易程序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或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制作认定书。若当事人申请快速处理,经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认定书。
一般普通事故:对于事故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无逃逸且无需检验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涉及检验、鉴定的事故:当事故需要进行车辆性能检测、痕迹鉴定、酒精含量检测或尸体检验等专业程序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认定书。一般检验、鉴定期限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日。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查获逃逸车辆和驾驶人的,在查获后10日内出具认定书;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受害方,认定书需载明已知事实和受害方责任,后续查获逃逸者的,需重新制作认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复杂疑难案件:对于多车连环事故、证据缺失或责任争议极大的案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出具时限可在原有基础上延长10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