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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实务指引:从风险防控到权益实现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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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09:21:42

李玉红

李玉红 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关系贯穿于市场经济的每一个交易环节,小到个人借贷,大到企业间的供应链结算,其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市场秩序与主体权益。然而,欠债不还、三角债、恶意逃债等问题频发,让不少债权方陷入维权困境。本文结合《民法典》核心条款与典型司法案例,从纠纷类型、防控要点、救济路径三方面,为不同主体提供实用法律指引。

  一、债权债务纠纷的典型类型与法律认定

  司法实践中,债权债务纠纷成因复杂,常见类型及法律认定规则如下:

  •合同类债权纠纷:这是最普遍的类型,如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逾期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拖欠货款等。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无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担保类债权纠纷: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引发的争议。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债;而抵押财产若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侵权与不当得利之债纠纷: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形成债权;此外,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失的,如错转款项,受损失方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公司相关债务纠纷:部分企业通过股东未实缴出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等方式逃债。此时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或刺破公司面纱,要求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事前风险防控:筑牢债权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债权的实现,事前防控远优于事后追讨,关键在于规范流程与留存证据:

  •明确权利义务,规范合同约定:大额交易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利息计算、担保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内容。涉及保证的,务必书面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陷入被动。

  •强化担保措施,降低违约风险:对风险较高的交易,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如房产、设备)并办理登记,或找具备清偿能力的第三方作保证人。同时需核实抵押物权属,避免因抵押物无权处分导致担保失效。

  •留存完整证据,夯实维权基础:交易过程中,合同原件、转账记录、验收单、催款记录等需妥善保存。对电子沟通记录,可通过截图、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化,尤其是工程类交易,竣工图纸、施工日志等均是主张债权的关键证据。

  动态跟踪履约,及时预警风险:债权方需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若发现其出现资金链断裂、转移资产等迹象,及时通过发催款函、协商补充担保等方式防范风险扩大。

  三、事后权益救济:多路径破解债权实现难题

  当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机时,可按成本从低到高选择以下法律路径:

  •协商与调解:优先与债务人沟通,达成延期付款、分期清偿等书面和解协议;协商无果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力,省时且能维系商业关系。

  •运用保全与合同保全工具:诉讼前或诉讼中,若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其账户、房产等财产;面对三角债,可依据《民法典》代位权规定,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到期债务人,要求其向自己清偿债务。

  •提起诉讼或仲裁:若有仲裁条款优先选择仲裁,其具有一裁终局、不公开的特点,适合保护商业秘密;无仲裁约定则向法院起诉,需注意3年诉讼时效,超期未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追究相关方连带责任:若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转移资产等情形,可在诉讼中一并起诉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破解“公司空壳”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四、典型案例带来的核心启示

  某装修公司拖欠260万元工程款,实控人以公司无财产为由拒付。债权人起诉时,不仅起诉装修公司,还举证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公司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最终对方因担心承担个人责任,开庭前主动付清全款。该案例表明,维权不能局限于表面债务人,深挖背后责任主体,善用法律规则,能有效破解恶意逃债困局。

引用法条

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是诚信与规则。对债务方而言,恪守履约义务是商业信誉的基石;对债权方来说,事前规范流程、事后善用法律工具,才能让债权真正落地。唯有各方敬畏法律、遵循规则,才能减少债权债务纠纷,维护健康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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