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将手术刮匙留在病人体内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病人应立即就医取出异物,固定病历、检查报告等关键证据,通过封存病历、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再通过协商、投诉、调解或诉讼维权。根据《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否则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维权时需注意3年诉讼时效,及时行动避免证据灭失。
医院误将手术刮匙留在病人体内,病人怎么办
医疗行为本应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过程,但如果因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手术器械(如刮匙)遗留在病人体内,不仅会对患者身体造成直接伤害(如感染、器官损伤、慢性疼痛等),还可能引发长期健康风险和精神痛苦。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将从法律定性、证据固定、维权步骤、赔偿计算等方面,为患者提供详细的维权指导,帮助患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王女士在某医院接受子宫肌瘤切除术后,持续腹痛半年,经CT检查发现腹腔内有金属异物,最终确诊为手术刮匙残留。此时王女士应立即采取措施取出异物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医院索赔。
法律解析:
医院误留手术器械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则。核心法律逻辑如下:
1. 责任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手术器械遗留在体内属于“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失”,医疗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推定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若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手术器械遗留属于“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过错,而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手术记录完整、器械清点无误等),否则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
3. 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需满足四要件——存在诊疗行为(手术)、患者有损害后果(异物残留导致的身体伤害、医疗费支出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异物残留直接导致腹痛、感染等)、医疗机构有过错(器械清点失误等)。本案中,异物残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明确,患者只需证明“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即可初步完成举证。
你可能想知道:“如果医院声称‘手术记录显示器械已清点’,能否免责?”答案是:若患者有影像学证据(如CT显示体内异物),即使医院提供手术记录,也需进一步证明“器械清点流程无疏漏”(如双人核对记录、监控视频等),否则仍无法推翻过错推定。

行动建议:
1. 立即就医取出异物: 优先选择其他正规医院(避免原医疗机构继续诊疗影响证据客观性),通过手术取出体内刮匙,保留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异物实物(需由医院出具“取出异物证明”,注明异物名称、规格、取出时间和医疗机构盖章)。
2. 全面固定核心证据: 收集原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器械清点单、术前术后检查报告等)、新医院的诊疗记录(异物取出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医疗费票据)、与医院沟通的录音/录像(协商时需明确对方身份和谈话内容,如“某主任承认手术可能遗留器械”)。
3. 申请封存病历资料: 立即向原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封存与本次手术相关的全部病历(包括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客观病历如检查报告)。封存时需双方在场(患者或家属与医院代表),在封存袋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医院需出具《病历封存回执》(注明封存内容、数量、时间)。注意:病历封存是法定权利,医院不得拒绝,若拖延可向当地卫健委投诉并保留投诉回执。
4. 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可通过两种途径申请鉴定——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偏向行政处理),或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更侧重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诉讼中法院通常采纳后者)。鉴定需提交病历、异物取出证明、影像学资料等,鉴定意见将作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核心依据。
5. 保留全部费用凭证: 包括医疗费(原手术费、异物取出手术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就医、鉴定、维权产生的交通支出)、住宿费、护理费(如需家属护理,需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和收入减少证明)、营养费(需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加强营养”意见)等,票据需注明付款人、日期、项目,避免手写白条。
赔偿计算方法:
患者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具体金额需结合实际损失和鉴定意见):
1. 医疗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包括原手术费(因过错诊疗产生,可主张返还)、异物取出手术费、后续复查费、药品费等,以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为准。
2.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时间×日均收入”计算(需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4029元/年,日均约312元)。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医嘱或鉴定机构“误工期”鉴定意见为准(如异物取出后需休养3个月,误工时间为90天)。
3. 护理费: 如需护理,按“护理天数×护理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无收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如北京护工日均200-300元),护理天数以医嘱或鉴定意见为准。
4.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 若异物残留导致器官功能障碍(如腹腔粘连、慢性感染致伤残),按“伤残等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计算。例如:患者构成10级伤残(最低等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万元/年,赔偿年限为20年(60岁以下),则残疾赔偿金=5万×20×10%=10万元。
5.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损害程度(如异物残留导致长期疼痛、精神焦虑、伤残等),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确定,一般为5000元-10万元(如江苏地区10级伤残约5000-1万元,死亡或严重伤残可达5万元以上)。
6. 其他费用: 交通费(按实际票据,需与就医时间、地点对应)、营养费(根据医嘱或鉴定意见,一般每日30-50元)、鉴定费(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等。
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 与医疗机构直接沟通赔偿事宜,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协商时需注意: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双方无其他争议,避免口头承诺;若医院提出“分期付款”,需注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每日按未付金额的0.05%计算)。
2. 行政投诉与调解: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卫健委(或卫生健康局)投诉,提交病历、异物取出证明等材料,由卫健委督促医院处理;也可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调解,医调委为第三方机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且不收取费用。
3. 仲裁(需有协议): 若患者与医院术前签订过“医疗纠纷仲裁协议”,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诉讼维权: 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手术实施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写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病历、鉴定意见、费用票据等)、身份证明。诉讼时效为3年,自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计算(如异物取出确诊之日),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 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若未自行鉴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证据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4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临有话说:医院误留手术器械属于严重医疗过失,患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维权核心是“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合理计算赔偿”,需注意3年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实践中,部分患者因不了解病历封存流程或鉴定程序而错失维权时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如果你还想了解“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如何申请”“医疗纠纷诉讼中哪些证据能被法院采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提高赔偿金额”等问题,可在本站免费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