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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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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3:48:44

张学军

广东飞博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遵循“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具体依据如下:


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确保防洪安全责任的落实。这一制度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防汛和清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清障责任原则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法律依据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了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协调防汛工作,并明确清障程序和责任划分。此外,地方性法规如《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也重申了这一制度。


综上,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通过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明确的清障责任机制,确保防洪安全与河道畅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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