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遵循“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具体依据如下:
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确保防洪安全责任的落实。这一制度明确了地方政府在防汛和清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清障责任原则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法律依据的补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一步强化了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协调防汛工作,并明确清障程序和责任划分。此外,地方性法规如《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也重申了这一制度。
综上,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通过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明确的清障责任机制,确保防洪安全与河道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