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债权债务纠纷,核心是先分清“物权(房)”和“债权(钱)”谁优先,再按“查权属→协商→异议/诉讼→执行分配”走。抵押、查封、租赁、买卖四类权利冲突,法律有固定排序。
一、先查房:权属与负担
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看清房屋是否有抵押、被查封、有租赁。未登记过户的买家只享债权,不享物权( 《民法典》第209条)。
二、权利冲突排序(关键)
- 工程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民法典》第386、410条);
- 抵押不破转让:已抵押房可卖,但抵押权跟随房屋,买家可代赎(涤除权)或解押过户(《民法典》第406条);
- 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例外:租在前且已占有→租赁继续;抵押在先或查封在先再出租→租赁不能对抗执行(《民法典》第405、725条,房屋租赁解释第14条);
- 查封后:卖方不能再自由处分,买家满足“查封前签合同+合法占有+付全款/留尾款+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可提执行异议排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
三、处理路径
- 协商:卖方欠债→用买家首付款经监管账户代还解押;已查封可走“带封过户”(法院+公证+登记中心,房款监管抵债)。
- 调解:房调委/人民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 诉讼:卖方瞒抵押/查封致不能过户→诉请解除合同+退房款+赔违约金(《民法典》第563条);买家已占房符合条件→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刑事:卖方明知巨债仍卖房拿款跑路→报案诈骗罪追赃。
四、拍卖款分配顺序
执行费/评估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优先权→普通债权按查封先后轮候清偿→余款归房主。
法条锚点:《民法典》209、386、406、410、563、725条; 《民事诉讼法》234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条;房屋租赁解释14条。
一句话:先调档看抵押查封,能解押就监管付款过户,不能过户的善意买家提执行异议或解约索赔,拍卖款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普通债按查封顺序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