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填平损失为原则,兼顾惩罚性赔偿**,依据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赔偿数额的确定顺位
- 权利人实际损失:按专利产品因侵权导致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合理利润计算;销量
- 侵权人侵权获利:按侵权产品销售总数×每件合理利润计算(完全以侵权为业的按销售利润计);
- 参照许可使用费:前两者均难确定时,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 法定赔偿:上述三者均难确定时,法院根据专利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
- 酌情判定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赔偿。
特殊赔偿规则
- 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按前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
- 合理开支另算: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
- 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不计入上述限额内。
举证责任特殊规则
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关键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细化了权利人就侵权人获利举证及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交账簿资料。
法律依据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