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法律确立了“协议优先、法定连带”的基本规则,核心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通过分立逃避债务。具体法律规定及规则如下:一、法定默认规则: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3条(2023年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护: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全部债权,不受分立各方内部财产分割比例的限制。例如,A公司分立为B、C公司,A公司原欠D公司债务,D公司可要求B公司或C公司(或两者共同)偿还全部债务。内部追偿:分立后的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若内部对债务分担有约定,按约定追偿;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二、例外规则:协议优先(约定免责)根据《公司法》第223条及《民法典》第67条规定,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效力范围:该协议必须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不能是分立各方内部的约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内部约定在分立各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后,可依据内部约定追偿)。三、实务与风险提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分立各方在分立协议中约定“债务由某一方承担”的,仅在各公司内部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连带追偿权。程序瑕疵不影响连带责任:公司分立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属于程序瑕疵,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法定规则,但可能引发债权人主张分立程序违法的争议。防范逃废债:法律通过连带责任制度,防止公司通过“金蝉脱壳”(将优质资产分给新公司、将债务留给空壳原公司)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