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在法律上称为“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将“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列为登记主体。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最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流程与材料
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 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并经营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