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后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按协议约定承担:若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债务由分立后的某一家或几家公司承担,或者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等,则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分立后的公司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不得拒绝。
内部追偿:分立后的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若各分立公司之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内部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公司,有权向其他分立公司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