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房产登记至一方单独所有业务时,非产权登记一方(对方)需要携带的材料如下:
1.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这是核验身份的基础材料,不可使用复印件。
2. 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用以证明二人婚姻关系,确认可以办理婚内财产权属约定变更。
3. 夫妻财产书面约定文书,文书中必须清晰写明该房屋归登记人一人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需在文书上签字并按捺手印。
4. 房屋原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原件,是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核心权属文件。
5. 如果存在按揭贷款,还需要提前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变更产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未结清贷款的房屋一般无法直接办理单独所有变更。
办理流程上,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核验全部材料无误后,会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续核发标注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对方必须本人亲自到场签字确认,不能够委托他人代办;若对方无法到场且无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业务将无法办理。
补充说明:若是离婚之后办理单独所有过户,对方除身份证之外,还应当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局备案)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到场配合完成权属转移登记。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持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