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盖发票章的收据若要成为有效法律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具体如下:
真实性:收据内容应客观真实,不是伪造、变造的。收据需包含双方主体信息、交易事项、数量、金额等关键要素,且表述清晰明确,不能模糊歧义。盖章要真实、清晰可辨,能证明是交易对方所盖。
合法性:收据来源需合法合规,非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同时,虽然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但如果交易双方对收据上盖发票专用章无异议,或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收据与交易的关联性,那么收据在民事证据上仍可能具有一定合法性。
关联性:收据应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能够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作用。在较大金额交易中,通常还需结合合同、转账记录、交付凭证等辅助证据,以更全面地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增强其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