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参保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核心征收范围)
(一)应当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类型
1. 各类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等全部工商注册企业;
2. 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民办幼儿园、民办诊所、基金会等;
4.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保费全部由单位承担,员工个人无需缴费。
(二)纳入参保的职工群体
1. 全职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外勤业务员、车间操作工;
2. 单位招用的季节性用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参保,双方约定责任);
3. 有雇工个体户名下全部务工人员。
二、可自愿参保的特殊人群(补充征收范围)
1.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仅能随单位参保;
2. 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单独执行公务员工伤保障制度,不纳入普通工伤保险统一征收;
3. 超龄在岗人员:未办理退休、未领取养老金的,单位可参保;已领取退休金的,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受伤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4. 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项目单独按工程总造价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全覆盖工地所有临时务工人员,属于专项征收范畴。
三、不属于工伤保险征收范围的人员
1. 退休后返聘、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 在校学生实习、勤工俭学(未建立劳动关系);
3. 家庭私人保姆、家政钟点工(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4. 独立承揽业务、不存在管理从属关系的自由承包人;
5. 全职家属无偿帮工,无劳动报酬、无用工管理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