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情形认定效力
仅更名、换法人、变更股东、经营范围:保密协议完全有效。公司仅登记事项变动,法人主体未消亡,权利义务不变,员工仍需对原公司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新公司可依据原协议追责。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变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及附件保密协议履行。
公司合并、分立:协议继续有效,权利义务由存续/新设公司概括承继。合并后公司统一承接保密相关权利;分立后多家公司连带享有保密追责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分立后法人承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履行。
资产/业务转让、劳动关系一并转移:原保密协议约束员工与受让公司,无需重签;仅资产转让、劳动关系不转移,员工仍对原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二、实操要点
协议未约定公司变更自动失效的,一律持续有效;即便员工离职,保密义务在约定保密期内不变。如需调整保密范围、期限,可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固定变更内容。若员工泄露信息,承继公司可凭原协议起诉主张赔偿,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保护商业秘密。仅原公司注销且无承继主体时,协议权利灭失,员工保密义务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