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严格依照 《民法典》第1084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唯一原则裁判:
一、抚养权归属
- 不满2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母亲患久治不愈传染病、不尽抚养义务等除外。
- 2至8周岁:综合比较双方经济、居住、陪伴时间、品行(家暴、吸毒等不利情形一票否决)、子女长期生活稳定性(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照顾能力),判给更有利于成长一方。条件允许可判轮流抚养。
- 已满8周岁:必须单独征询并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但意愿明显不利其身心健康的不受其限。
二、抚养费
不直接抚养方须支付,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固定收入一般按其月总收入20%—30%(两孩不超50%),付至子女18周岁。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遇大病、择校等可另行起诉增加。
三、探望权
非直接抚养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双方先协议时间方式,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拒不协助可罚款、拘留。注意:拒付抚养费不能拒绝对方探望,阻挠探望也不能停付抚养费,二者相互独立。
四、解决路径
建议先签离婚协议明确上述事项;协商不成起诉,庭审可先行调解;出现直接抚养方患重病、虐待、不尽义务或8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且具抚养能力,可另行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不是博弈筹码,法庭希望你们把冲突留在大人之间,把安稳留给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