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诈骗罪并非独立罪名,通常按诈骗罪论处,其立案标准如下:
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如北京、上海等地将“数额较大”起点设定为3000元,广东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为6000元。
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特殊情形
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立案追诉: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未遂情形
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行为,也应当定罪处罚。例如,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以诈骗罪(未遂)立案。
需注意,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若涉及电信网络,适用更严格的立案标准,如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全国统一适用该标准。
